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5-23
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而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機關於復查決定通知納稅義務人時,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加計利息填發繳款書,一併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