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16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7-12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購置設備或技術,其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核發整項認定證明文件者,適用第五條第四項規定。 二、依第五條第五項分期程興建或營運者,適用各期程核定日當時之規定。 三、前二款以外情形,適用交貨當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