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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0 條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0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7-21

內容

代發獎金單位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代發獎金時,應驗明中獎號碼及領獎人身分證明文件,將中獎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居留證等證號註記於中獎清冊資料庫,並取具中獎人領獎收據後辦理給付。但代發電子發票各獎獎金時,應另驗明中獎字軌。 代發獎金單位依前項規定核發各獎獎金時,應連結中獎清冊資料庫核對。 前二項規定代發獎金單位應於發獎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列具清冊,彙送專責單位結報。非憑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或公用事業掣發載有載具識別資訊之兌獎聯發給獎金者,應併附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與領獎收據。 中獎人屬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者,代發獎金單位應於發獎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檢具載明中獎人載具資料及個人身分識別資料之匯款清冊,彙送專責單位結報;中獎人屬使用財政部提供行動應用程式兌獎者,代發獎金單位應於發獎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列具清冊,彙送專責單位結報。

相關法律條文 -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 8-2 條(第 8-2 條)
  •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3-1 條(第 3-1 條)
  •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4 條(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