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3
依前條規定申請海關核辦時,應備申請書一份,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進口貨名、品質、數量、價值、進口日期及進口報單號碼。 二、原貨進口放行後,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之詳細情形,如係機器設備,應敘明試車日期。 三、擬賠償或調換進口之貨品名稱、品質、數量及價值。 前項申請案件,應檢附原訂合約及有關來往文件,其於申請時因故不及檢附者,得於賠償或調換貨物進口時補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