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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3

內容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貨樣:指超過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限額者。 二、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指具有研究、試驗設備之個人、工廠或研究機構所進口供研究、試驗之用品,且經提供有關文件由海關審核相符者。 三、展覽物品:指為舉辦展覽會供公開展示用之物品,且經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由海關審核相符者。 四、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指遊藝、音樂或體育團體及個人為表演或比賽所需之裝備及用具。 五、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指個人或團體為拍攝或製作電影或電視所需之攝影器具或製片器材。 六、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指供應商依約安裝或修理特定之機器所必需之儀器或工具。 七、盛裝貨物用之容器:指依一般交易習慣,不隨所盛裝之貨物一併出售而能循環使用之容器或類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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