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3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原料,指構成外銷品之成分,或雖非構成外銷品之成分而為確保外銷品品質所必需之直接用料,且於產製過程中一經使用即行耗盡,不能連續或重複使用者。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稱自用機器,指直接用於製造或加工外銷品為主之機器;所稱設備,指於產製過程中為確保自用機器正常運作所必需之設備、機具及零附件,但不包括消耗性物料及間接材料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