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3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原料進口放行日期,以進口報單所載之海關放行日期為準;申請退稅日期,除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海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外,依海關收文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