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3
依本法第七十條規定徵收報復關稅,得按下列各款之一採證之: 一、運輸機構或團體提出之事證。 二、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之調查或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