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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3

內容

依本法第七十條規定徵收報復關稅,得按下列各款之一採證之: 一、運輸機構或團體提出之事證。 二、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之調查或研究報告。

相關法律條文 - 關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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