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2-23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不得進口之貨物,指未經許可或核准,且未經處分沒入之進口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於二個月內退運,必要時得准延長一個月。但情況特殊報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