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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53 條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5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9-16

對集運/進口的實務影響

本條針對保稅工廠帳冊管理的重大違規:未依規定設立帳冊或驗印、帳表填載不實足以影響結算、喪失保稅登記條件、實際停業或財務不良等。海關可警告、罰6千至3萬元,屢犯得停止原料、機器設備保稅進口六個月以下,情節重大並得廢止保稅工廠登記。保稅帳冊的真實與完整是維持資格的命脈。

內容

保稅工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原料、自用機器、設備保稅進口;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保稅工廠登記: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設立帳冊,或未於使用前報請海關驗印或核可,或帳冊、表報填載不實,足以影響保稅物品年度結算之數量或補稅金額。 二、保稅帳冊、表報及憑證,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保管或有毀損缺頁等情事。 三、喪失第四條規定之保稅工廠登記條件。 四、事實上已停業(工)。 五、財務狀況不良,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 六、未依第四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罰則

保稅工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原料、自用機器、設備保稅進口;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保稅工廠登記: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設立帳冊,或未於使用前報請海關驗印或核可,或帳冊、表報填載不實,足以影響保稅物品年度結算之數量或補稅金額。 二、保稅帳冊、表報及憑證,不依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保管或有毀損缺頁等情事。 三、喪失第四條規定之保稅工廠登記條件。 四、事實上已停業(工)。 五、財務狀況不良,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 六、未依第四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備註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53條:保稅帳冊不實、喪失登記條件、停業等違規的處罰,最重可廢止保稅工廠登記。

常見問題 FAQ

保稅工廠帳冊不實會有什麼後果?

若帳冊、表報填載不實足以影響保稅物品年度結算數量或補稅金額,海關除罰鍰外,情節重大者得廢止保稅工廠登記,等同喪失原料免稅進口資格。

相關法律條文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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