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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9 條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9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9-23

內容

經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由海關發給執照,並每兩年依第七條規定辦理校正一次。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登記之保稅倉庫辦理校正時,海關得依原核准登記時之規定辦理,其於本辦法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核准登記者,並應就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防盜、防火、防水、通風及照明等安全設備實地勘查。 保稅倉庫登記事項之變更,應於辦妥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件影本,向監管海關辦理換照手續。但實收資本額增加,得於前開期限內,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以代替換照。 前項登記事項之變更,係變更保稅倉庫地點或面積者,應於變更前先報請監管海關核准;實收資本額減少者,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前向監管海關報備。

相關法律條文 -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54 條(第 54 條)
  •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24 條)
  •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