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9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3-01|最後修訂: 2026-02-23
經核准設置之報關業,由海關發給報關業務證照,並應每五年向海關辦理校正一次。校正時應有當地報關商業同業公會之校正簽章或文件。 前項證照遺失時,應即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