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3-01|最後修訂: 2026-02-23
專責報關人員須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但曾經海關所舉辦之專責報關人員資格測驗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得繼續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