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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38 條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38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5-22

內容

進口貨物艙單應依海關規定格式載明下列各項,書面艙單資料並應由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簽章: 一、船名、國籍、船長姓名、船舶代碼、進港日期、航次、到港前一國外港、第一抵達本國港口。 二、船上所載貨物之提單號碼、提單之貨物名稱、標記、箱號,包裝式樣(如桶、盤、箱、袋等)、件數、重量、規格;二包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且提單亦有註明者,並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裝包數。 三、裝運及到達地點。 四、收貨人名稱及地址。如收貨人為銀行或承攬業者,應於受通知人欄報明真正收貨人名稱及其地址。但進口貨物報運進儲保稅倉庫或轉口貨物者,得僅列載承攬業者。 五、貨櫃裝運者應將各貨櫃標誌、號碼、種類及裝運方式加註於艙單內。同一收貨人之整裝貨櫃所載貨物如有二批以上者,應於進口艙單上載明有關貨物之貨櫃號碼後加註「部分」字樣;未簽發提單之空貨櫃應將其號碼、數量列報於艙單最後一頁並免加列艙單號碼。 六、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行載明之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35 條(第 35 條)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36 條(第 36 條)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37-1 條(第 37-1 條)
  •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37-2 條(第 37-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