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44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5-22
出口貨物艙單應依海關規定格式載明下列各項,書面艙單資料並應由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簽章: 一、船名、國籍、噸位、船長姓名、結關日期、開往次一停靠口岸。 二、託運單之貨物名稱、標記、箱號、包裝式樣(如桶、盤、箱、袋等)、件數、重量、規格;二包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且託運單亦有註明者,並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裝包數。 三、裝運及到達地點。 四、發貨人名稱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