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5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5-22
車輛進口,應於抵達國境二十四小時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報: 一、進口貨物艙單。 二、服務人員及其自用物品清單。 三、車輛自用物品清單。 四、入境旅客申報單。 五、行程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