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 69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5-22
陸運進出口貨物艙單所列貨物如含有併裝貨物,除在貨物艙單上註明何者為併裝貨物外,並須另備貨物分艙單,載明收貨人或發貨人名稱及其住址,分艙單仍應由該運輸工具管領人或由其委託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簽章,並應隨同貨物艙單一併遞送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