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10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3-21
經核准登記之貨棧,應於核准登記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完成登記。 繳納前項保證金之貨棧業者如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得予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