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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1 條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1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5-30

內容

經核准登記之免稅商店與其預售中心及其提貨處,應由核准登記之海關監管,並發給執照,以憑開業。該項執照有效期間三年,得申請延期三年。期滿後仍須繼續登記為免稅商店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檢具前條規定之文件申請,由海關重新審核發照。 免稅商店登記之事項如有變更,除增資外,應於辦妥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送有關證件影本,向監管海關辦理換照手續。惟所在地變更,應於變更前先報請監管海關核准。

相關法律條文 -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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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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