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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1 條

📜
法律名稱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條款號
第 11 條
📂
分類
銀行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12-16
📋 條文摘要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銀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附表六) 二、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

📝 內容

資本及股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本來源:敘明銀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發行之股份種類。(附表六)
二、主要股東名單: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如不足十名,應揭露至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附表九)
三、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應揭露銀行章程所定之股利政策及本次股東會擬議股利分配之情形。預期股利政策將有重大變動時,應加以說明。
四、本次股東會擬議之無償配股對銀行營業績效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五、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
(一)銀行章程所載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本期估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金額之估列基礎、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之股數計算基礎及實際分派金額若與估列數有差異時之會計處理。
(三)董事會通過之分派酬勞情形:
1.以現金或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金額。若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2.以股票分派之員工酬勞金額及占本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稅後純益及員工酬勞總額合計數之比例。
(四)前一年度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實際分派情形(包括分派股數、金額及股價)、其與認列員工、董事及監察人酬勞有差異者並應敘明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
六、銀行買回本行股份情形:(附表十一)
(一)已執行完畢者:銀行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銀行申報買回本行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買回本行股份前及買回後之資本適足率、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行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行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執行進度及具體措施及未於買回三年內轉讓完畢致本會採取限制措施之情形。
(二)尚在執行中者:銀行應敘明買回本行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之種類、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買回之區間價格,並應敘明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金額及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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