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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9 條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9 條|保險|法規|生效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3-12

內容

保險商品應揭露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險商品之文號及日期: (一)初次送審之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及日期(健康及傷害保險適用)。 (二)有涉及費率或保單條款變更之最近一次核准、核備、備查文號及日期或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日期與所依據修正之法令文號及日期。 (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五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辦理者,並需列載最近一次保險業檢送保險商品資料庫之文號及日期。 二、契約條款。 三、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四、銷售予金融消費者之保險商品預定附加費用率。 五、短期費率表。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前項各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於內容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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