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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5 條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5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12-29

內容

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加蓋公司印鑑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會計師、律師及其他專家應於公開說明書就其所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

相關法律條文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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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3 條(第 23 條)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 條(第 1 條)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 條(第 2 條)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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