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5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12-29
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加蓋公司印鑑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會計師、律師及其他專家應於公開說明書就其所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