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7 條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7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12-29

內容

併購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進行中之合併或收購案,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合併或收購目的。 (二)合併或收購後財務、業務、人員及資訊等方面之整合計畫。 (三)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四)預定日程。 (五)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之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六)被合併或收購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目前之商品及其用途或服務項目)。 二、進行中之分割案,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分割目的。 (二)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 (三)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 (四)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被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相關法律條文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8-1 條(第 8-1 條)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3 條(第 23 條)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8 條(第 8 條)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9 條(第 9 條)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0 條(第 10 條)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2 條(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