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3 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3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7-01|最後修訂: 2025-05-05

內容

興櫃股票、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之股票,其持有人申報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退回其案件: 一、其發行公司自設立登記後,未逾三年者。 二、其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決算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比率均未達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前述財務報告之獲利能力不包含非控制權益之淨利(損)對其之影響: (一)最近年度達百分之二以上,且其最近一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 (二)最近二年度均達百分之一以上。 (三)最近二年度平均達百分之一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 三、其發行公司最近年度之每股淨值低於面額或分派前之淨值占資產總額之比率未達三分之一以上者。 四、其他本會認為不適宜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

相關法律條文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9 條(第 9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0 條(第 70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1 條(第 61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2 條(第 62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4 條(第 64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65 條(第 6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