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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4 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4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5-07-01|最後修訂: 2025-05-05

內容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發新股或減少資本,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於經濟部核准公司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核准函送達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對認股人交付有價證券,並應於交付前公告之。但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者,免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發新股或減少資本,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者,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

相關法律條文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0 條(第 70 條)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0 條(第 10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2 條(第 72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2-1 條(第 72-1 條)
  •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73 條(第 7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