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5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8-01-01|最後修訂: 2026-04-28
證券商會計主管之任免,除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另依有關規定辦理外,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所屬證券商並應於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登記,並轉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