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7-27

內容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者、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 當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表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表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2-1 條(第 32-1 條)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7 條(第 17 條)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 條(第 1 條)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 條(第 2 條)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