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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7 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7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7-27

內容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標準者,應重編財務報告,並檢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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