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5 條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5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生效日期: 2028-01-01|最後修訂: 2026-02-06

內容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發行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相關法律條文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1 條(第 1 條)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2 條(第 2 條)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3 條(第 3 條)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4 條(第 4 條)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