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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6 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16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1-03-29

內容

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請求兌回其持有之海外存託憑證時,得請求存託機構將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交付予請求人;或得請求存託機構出售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並將所得價款扣除稅捐及相關費用後給付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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