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制辦法|第 4 條|外匯|法規|生效中
中央銀行|v1.0
最後修訂: 1997-07-02
第二條及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採取之措施,其處置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支出或交易之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 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採取之措施,其處置對象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