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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112 條
生效日期:
2026-05-09
最後修訂:
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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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用戶總開關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戶應設置用戶總開關,能同時啟斷進屋之各非接地導線,但用戶過電流保護裝置在三具以下者,得免設置用戶總開關。同一...
📝 內容
用戶總開關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戶應設置用戶總開關,能同時啟斷進屋之各非接地導線,但用戶過電流保護裝置在三具以下者,得免設置用戶總開關。同一用戶在其用電範圍內有數棟房屋者,各棟應裝有隔離設備,以切斷該棟各非接地導線。
二、用戶總開關應採用不露出帶電部分之斷路器。
三、用戶總開關應裝設於最接近進屋點之可輕易到達處,其距離地面高度以一‧五米至二米間為宜,且應在電度表之負載側。
四、用戶總開關應有標明啟斷位置或閉合位置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五、多線式電路之用戶總開關無法同時啟斷被接地導線者,被接地導線應以壓接端子固定於中性線端子板或匯流排作為隔離之用。
一組接戶線供電給數戶用電時,總隔離開關及各戶之表後開關得裝設於同一開關箱,或共裝於一處之個別開關箱。
一、每一戶應設置用戶總開關,能同時啟斷進屋之各非接地導線,但用戶過電流保護裝置在三具以下者,得免設置用戶總開關。同一用戶在其用電範圍內有數棟房屋者,各棟應裝有隔離設備,以切斷該棟各非接地導線。
二、用戶總開關應採用不露出帶電部分之斷路器。
三、用戶總開關應裝設於最接近進屋點之可輕易到達處,其距離地面高度以一‧五米至二米間為宜,且應在電度表之負載側。
四、用戶總開關應有標明啟斷位置或閉合位置之耐久且明顯標識。
五、多線式電路之用戶總開關無法同時啟斷被接地導線者,被接地導線應以壓接端子固定於中性線端子板或匯流排作為隔離之用。
一組接戶線供電給數戶用電時,總隔離開關及各戶之表後開關得裝設於同一開關箱,或共裝於一處之個別開關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