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35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二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電動起重機、單軌吊車、吊車、所有滑軌及附屬設備,包括懸吊式控制器等所有暴露非帶電金屬部分,應做機械性連接或以搭接導線作搭接,以符合第二章第五節或第八章第四節規定。 高架吊車構件及天橋構件不得視為經天橋、高架吊車輪及其分別之軌道有電氣性接地,另應配裝獨立搭接導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