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9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九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電解槽、電解生產線,及利用電源供生產鋁、鎘、氯、銅、過氧化氫、鎂、鈉、氯化鈉與鋅等製程之電氣元件及其附屬設備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作為電鍍加工及生產氫氣之槽體,不適用本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