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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12 條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12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十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內容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人造水池:指廠製或現場建造為永久儲水或非永久而長期儲水之設施,供游泳、戲水或浸水等用途。 二、噴水池:指裝有噴水設備之水池,供觀賞或展示等用途,不含公共場所提供之飲用水流或噴泉式裝置。 三、水療池:包括熱浸浴缸,指讓使用者浸泡,通常裝有濾水器、加熱器及電動機驅動鼓風機等之水池,且一般並無於每次使用後排放之設計。 四、按摩浴缸:指配備循環管路系統、幫浦及附屬設備,在每次使用時可接水、循環及排水之永久式建造浴缸。 五、套件式:指水療池、醫療用池等儲水設施之水循環、加熱器、幫浦、鼓風機、照明燈具、消毒劑產生器及控制設備等,在現場配裝於共同基座之機組作運轉之型式。 六、自給式:指水療池、醫療用池等儲水設施附有水循環、加熱器、幫浦、鼓風機、照明燈具、消毒劑產生器及控制設備之醫療用浴盆或水槽等醫療用池,經工廠組裝成完整機組之型式。 七、乾式壁嵌:指照明燈具裝設於水面下,包括水池、噴水池或水療池等之牆壁或地板,並予密封防止池水進入。 八、濕式壁嵌:指照明燈具裝設於成型外殼內,裝設於水面下,包括水池或噴水池之牆壁或地板等結構,得免另加密封即能完全浸泡於水中。 九、成型外殼:指一體成型適合支撐濕式壁嵌照明燈具之外殼。 十、穿牆式照明組件:指裝設於水池地板、牆壁或貫穿水池牆壁,被水池牆壁分隔之兩組互連照明組件。 十一、低電壓接觸限制:指限制接觸電壓不超過下列值: (一)交流正弦波十五伏特(均方根值)。 (二)交流非正弦波峯值二十一‧二伏特。 (三)連續之直流三十伏特。 (四)以周波十赫茲至二百赫茲脈衝之直流值電壓十二‧四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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