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817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十一 節|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5-09|最後修訂: 2025-05-09
除本節規定需供電給人造水池內設備外,地下配線不得位於水池下方,或自水池內壁水平延伸至一‧五米範圍內下方。但採用具防腐蝕性且適用於該場所之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或非金屬導線管配線,且埋設深度符合表八一七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