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5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2
依本法規定限制輸出之下列貨品,貿易署應就貨品名稱及輸出規定,彙編限制輸出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一、本法第五條所指輸出特定國家或地區之貨品。 二、本法第六條採取必要措施限制輸出之貨品。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制輸出之貨品。 四、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五、本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六、本法第十六條採取輸出配額之貨品。 輸出限制輸出貨品表內之貨品,應符合該表所列規定;未符合表列輸出規定者,非經貿易署專案核准,不得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