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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13 條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13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2

內容

為貿易管理需要,貿易署得公告指定輸出貨品項目,應壓印來源識別碼。 出口人輸出前項貨品,應於出口報單正確申報來源識別碼模具碼中之壓印標示(IFPI)及事業代碼;無來源識別碼者,應申報「無來源識別碼」。但經海關查明屬復運出口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律條文 -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 商業團體分業標準-1(1)
  • 商品先行放行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