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13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2
為貿易管理需要,貿易署得公告指定輸出貨品項目,應壓印來源識別碼。 出口人輸出前項貨品,應於出口報單正確申報來源識別碼模具碼中之壓印標示(IFPI)及事業代碼;無來源識別碼者,應申報「無來源識別碼」。但經海關查明屬復運出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