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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11 條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11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31

內容

進口人向海關申請在抵達證明書申請書各聯上核章確認進口時,應於進口報關時檢具已繕妥之抵達證明書申請書全份、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正、影本各乙份申辦,海關在抵達證明書申請書各聯核章確認進口後,連同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正本發還進口人。 貨品通關進口後,始向海關申請核章確認進口者,除應檢附前項文件外,應另檢附海關進口報單副本之進口證明用聯影本。 依前二項申請核章確認進口之貨品,如屬抽中免驗者,海關以書面審核方式核章確認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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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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