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12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31
進口人申請核發抵達證明書,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署或受委任或受委託之機關(構)申辦: 一、經海關核章確認進口之抵達證明書申請書全份。 二、國際進口證明書或保證文件影本乙份。 三、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前項抵達證明書及其申請書格式由貿易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