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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11 條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11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2-20

內容

經濟部對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之申請,除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外,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交審議會審議是否進行調查。但申請人補正所需時間,不計入三十日期限: 一、申請人不具備第三條規定資格。 二、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而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 經濟部決定進行或不進行調查之案件,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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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先行放行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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