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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第 10 條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第 10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3

內容

檢驗機構查證出進口人間之契約價格,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但進口國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以在相同或接近時間內,從我國輸出相同或類似之貨品,於競爭及相類似之銷售條件下,並符合通常商業實務,且扣除任何標準折扣後之價格,作為查證出口價格之比價標準。 二、應同時考量出進口人之契約條款及下列因素: (一)交易層次及買賣之數量。 (二)交貨期間及條件。 (三)品質規格。 (四)特別設計項目。 (五)特別裝運或包裝規格。 (六)訂購規模。 (七)現貨買賣。 (八)季節影響。 (九)授權費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費。 (十)其他經貿易署認定之因素。 三、運輸費用之查證,以出進口人契約所約定在我國境內運輸方式之價格為準。 前項第一款之比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採用之參考價格應具有合理之計價基礎,並應考量進口國及被使用作為價格比較國家之相關經濟因素。 二、在價格查證之任何階段,應予出口人解釋其價格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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