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第 11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3
檢驗機構查證出進口人間之契約價格時,下列項目不得列入查證。但進口國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在進口國生產並在該國境內銷售之貨品價格。 二、非自我國輸出貨品之價格。 三、生產成本。 四、武斷或虛構之價格或價值。 五、在我國之零售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