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第 12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3
檢驗機構執行查證取得未經公布、第三人通常無法取得或非屬於公眾已知之資料,均應以商業機密處理。 前項商業機密處理程序由檢驗機構訂定並報請貿易署備查;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