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第 13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3
檢驗機構不得要求出口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關於已獲得專利、專利授權、未公開之製造方法或關於專利申請中之製造方法。 二、尚未公開之技術。但為證明符合進口國或國際之技術規範或標準者,不在此限。 三、包括製造成本在內之內部定價。 四、利潤水準。 五、出口人與其供應者間之契約。但未提供致檢驗機構無法進行檢驗者,得要求提供該契約必要範圍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