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第 15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23
檢驗機構應在其各個辦公處所指定主管人員,於營業時間內接受及處理出口人之申訴。 出口人於申訴時,應以書面提出與交易相關之事實、申訴內容及建議之解決方式。 依第一項所指定之人員對出口人之申訴,應於接獲申訴文件後,儘速作成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