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第 2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1-03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