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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商品先行放行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商品先行放行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標準檢驗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4-01-24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報驗義務人輸入應施驗證登錄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先行放行: 一、已取得驗證登錄,未依本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標示。 二、已申請...

📝 內容

報驗義務人輸入應施驗證登錄之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先行放行:
一、已取得驗證登錄,未依本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標示。
二、已申請而未取得驗證登錄。
三、已取得驗證登錄,經邊境查核不符合,其情形可以改正。
四、已取得驗證登錄,經邊境查核取樣檢驗,其檢驗處理期間五日以上。
五、已取得驗證登錄,經邊境查核,無法於機場、碼頭倉庫查核取樣。
六、已取得驗證登錄,而輸入時為未完成品。
七、已取得驗證登錄,而輸入時為全拆散或半拆散之商品。
八、其他經標準檢驗局認有先行放行之必要。
依前項第二款申請先行放行者,同一報驗義務人之同種類商品,以核准一次為限。但情況特殊經標準檢驗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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