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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 8 條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 8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15

內容

報驗義務人應填具報驗申請書連同應繳檢驗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報驗: 一、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試驗紀錄、製程紀錄等文件。 二、其他檢驗必要文件。 無須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者,報驗義務人應於首次報驗時,另檢附第三條之文件。 申請報驗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附授權書及代理人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報驗為業之營利事業,得檢具授權書向檢驗機關(構)登記備查,並憑其登記代理報驗義務人辦理各項報驗手續。 有特殊情形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第一項檢驗規費得於第十四條執行查驗前繳納。

相關法律條文 -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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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免驗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第 12 條(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