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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社會及家庭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8-01
📋 條文摘要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央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

📝 內容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央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獎助與評鑑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六、身心障礙者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七、直轄市、縣(市)轄區身心障礙者資料統整及福利服務整合執行事項。
八、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監督及評鑑事項。
九、民間參與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推動及協助事項。
十、其他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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