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 條|社會及家庭|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0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央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獎助與評鑑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六、身心障礙者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七、直轄市、縣(市)轄區身心障礙者資料統整及福利服務整合執行事項。 八、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監督及評鑑事項。 九、民間參與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推動及協助事項。 十、其他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之策劃及督導事項。